2014年8月7日,馬來西亞摩托車手黎先生捲入一起事故,當時一名女汽車司機 突然切入他的車道,導致他緊急剎車。然而,他身後的摩托車手, 未能及時停下來,因此與賴先生相撞,導致他向前衝撞,與 汽車。
法院裁定,女騎單車人須承擔50%的責任,而兩名騎單車手須承擔25%的責任 對於事故。法院判給黎先生615,000新元,以補償他失去收入能力和痛苦 和苦難。
黎律師由我們的資深律師N. Srinivasan先生代理。
文章於2018年8月30日刊登於《新明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