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法由一系列法規和判例組成,這些法規和判例管轄
有家庭關係的個人之間的法律責任。
這些案件通常涉及有血緣或婚姻關係的當事人,但
家庭法也會影響那些關係較遠或非正式的人。
一段關係或婚姻的結束是一個艱難的時期。我們的經驗有
向我們表明,避免訴訟程式通常是最好的前進方式。
這很可能會節省您的時間、金錢並取得更好的結果。
我們經驗豐富的家庭律師團隊可以就您的合法權利、權利和義務以及解決您和您的伴侶可能不同意的任何事項的不同選擇為您提供全面的建議。
這些事項包括:
作為當今新加坡規模最大的家庭律師事務所之一,我們既有經驗,也有能力處理像您這樣的案件。我們將通過以下方式定位我們的專業知識,為您提供最有利的結果:
當事方必須是 結婚至少三年 在他們能夠之前
批准離婚。如果雙方結婚不到三年,則
配偶可以向家庭司法法院申請離婚
如果可以下降,那麼巨大的困難或墮落將導致
婚姻的延續。
此外,您或您的配偶必須 住在新加坡 至少
在新加坡開始離婚訴訟前三年。
自 2016 年 12 月 1 日起,攜帶 14 歲以下兒童的團體
必須參加強制性育兒計畫 (MPP) 事先 申請
離婚。未參加 MPP 的合格方將無法申請
離婚。
MPP 是與輔導員的一對一諮詢會議,旨在提供説明
父母了解離婚的影響——經濟成本、
子女的安排和父母的義務。這是強制性的
《婦女憲章》,如果當事方尚未簽署有關問題的正式協定
育兒計畫和所有其他離婚事宜。
MPP 可以在您方便的時候使用您的 SingPass 在 部
社會及家庭發展部網站.您也可以檢查您的資格
通過網站為 MPP。
在離婚申請中,法院要求申請人/申請人
提供離婚的理由。
原告人可以基於一系列理由
應用,包括:
法院必須信納,在發出離婚令之前,婚姻破裂的這些原因之一已經得到滿足。
在新加坡,離婚的第二階段涉及離婚所需的所有其他安排,也稱為“附屬事項”。這些事項包括:
由於每個離婚案件都有其特定情況,如果您想瞭解更多關於您在離婚中的義務/權利,請與我們聯繫。
宣告婚姻無效的結果是使婚姻無效。這樣一來,它就不同於離婚。在申請廢止之前沒有最短期限。
原告人可以依據以下幾個理由,即:
要瞭解廢止是否適用於您的情況,請與
我們直接。
還必須注意的是,一個 假結婚 簽訂合同的目的是
移民優勢將被視為無效,也可能招致處罰
後果,例如監禁和罰款。
如果您想瞭解更多關於離婚/廢止程序的資訊,請在我們的任何一家分行與我們聯繫,與我們任何可用的律師進行 15 分鐘的免費諮詢。請確保您在第一次諮詢時隨身攜帶以下檔:
在新加坡, 婦女憲章 將「子女」定義為符合以下條件的婚姻子女
未滿21歲。
與兒童訂單相關的有 3 個重要概念:
保管
首先,監護權是指有關以下方面的法律決策權
孩子的幸福。這種決策權通常與主要
生活問題,如宗教、教育、健康和活動。近年來,
法院已顯示出判給父母雙方共同監護權的傾向,以便
父母雙方都將參與並諮詢做出重大決定
他們的孩子。但是,在特殊情況下,法院認為父母一方
不適合為兒童作出決定,法院可將唯一的監護權授予其中一人
父母。此外,在某些情況下,法院可能認為
孩子的監護權最好由親戚或兒童福利機構撫養
組織,而不是與父母。
保養與控制
另一方面,照顧和控制是指日常生活
孩子的安排。在正常情況下,法院通常會批准
父母一方照顧和控制孩子,而另一方將獲得
接觸孩子。保留對孩子的照顧和控制權的父母是
通常是孩子定期與誰住在一起。
訪問
給予父母一方的監護權和/或照顧和控制權不一定
阻止另一方父級訪問子項。通常,父母的另一方被給予
定期與婚姻子女共度時光的時間。這
安排稱為“訪問”。訪問可以是受監督的,也可以是無監督的,
過夜或白天訪問。
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可能進行探視,法院可以拒絕任何一方的探視
不利於孩子的福祉,不利於他/她的最佳狀態
利益。
因此,父母雙方最好起草一份合適、方便和
個人探視婚姻子女的合理時間。如果兩者兼而有之
當事方無法達成協定,法院將決定行動方案
在聽取雙方的意見後。如果這些安排做得好,將最大限度地減少
孩子的心理創傷。
任何父母都可以要求監護權和/或照顧和控制
根據 婦女憲章.
父母任何一方均可申請監護權和/或照顧和控制和/或
在婚姻、分居期間或婚姻期間的任何時間探視孩子
離婚訴訟中的法庭程式。
希望成為婚姻子女監護人的父母任何一方都必須向家事法庭或高等法院申請子女的監護權和/或照顧、控制和/或探視權。
在法律眼中,婚姻子女的利益是
最高的。因此,法院的主要關注點是:誰能最好地為法院服務。
孩子的情感和經濟需求?
在決定給予誰監護權和/或照顧和控制和/或
兒童的探視權,法院也可以考慮兒童的意願
任何一方以及婚姻子女的意願(如果
孩子已經足夠大,可以表達意見)。
未經事先同意,不得將兒童帶出新加坡
來自另一方父母。
如果在「綁架」之前出現任何此類含蓄的措辭或行動,
羈押方可以獲得法院的命令,以防止另一方
一方不帶孩子出國。不服從法院命令
可被視為藐視法庭,可處以罰款或
監禁。
因此,婚姻資產不包括作為贈與或遺產贈予一方的資產,除非另一方能夠證明該贈與或遺產在婚姻存續期間由他/她或雙方大大改善,或者該贈與或遺產是婚姻住所。
婚姻存續期間累積的中央公積金帳戶、家庭車輛、珠寶、股票、儲蓄等現金結餘均被視為婚姻資產,因此可在婚姻解除后在雙方之間分配。
婚姻解除后,法院有令人羨慕的
決定如何分割婚姻財產的任務
在丈夫和妻子之間。
在決定婚姻財產的分割時,法院
將考慮各種因素,包括但不限於:
不幸的是,爭吵的配偶試圖這樣做並不罕見 在有爭議的離婚中隱藏資產。我們將幫助跟蹤您的所有 離婚訴訟中的婚姻資產,並確定任何 可能被低估或偽裝的資產,確保您 公平分配您的婚姻資產。保持聯繫 儘快與我們合作,以便我們説明您保護您的 儘早獲得興趣。
調解是談判離婚協定最常用的方法之一。在家庭調解中,你和你的配偶——或者在某些情況下,你們兩個人和你各自的律師——聘請一個中立的第三方(調解員)作為你和你的配偶之間的調解人,並協助解決與離婚有關的所有事項。
調解幾乎適用於所有夫妻,並且有一長串好處:
在離婚訴訟期間,所有有21歲以下子女的家庭
必須年滿
以兒童為中心的解決中心(CFRC)。此後進行調解
會議將與家庭司法法院(FJC)確定。這
調解過程通常對雙方都有利
強烈鼓勵附屬問題和各方參加。
法院還可以命令當事人參加調解,但在某些情況下
情況 下。
截至 2016 年 10 月,離婚案件的當事人符合
FJC將命令以下標準參加調解
由新加坡等私人調解機構進行
調解中心:
婚姻事務的訴訟可能費用高昂、曠日持久且
對有關各方造成重大的情感損失。
在新加坡,新加坡調解中心(SMC)提供一系列
旨在解決婚姻問題的家庭服務
進一步破壞關係。
SMC制定了家事(婚姻)調解計劃,以説明
婚姻案件的當事人解決婚姻糾紛
友好地,以更快、更便宜的方式。調解可以提供説明
正在經歷離婚或分居的夫妻解決
爭議中的複雜問題。這些問題可能包括監護權
子女、配偶贍養費、家庭財產分割和
因《金融》分期付款而引起的其他財務事項
關係。
家事(婚姻)調解計劃的目的是:
調解你的婚姻問題會讓你有很大的機會和解,控制結果,節省成本和時間,並防止進一步損害你們的關係。
合作家庭實踐(“CFP”)是一個爭議過程
為考慮離婚的當事人提供協助的決議
由各自的律師實現和平解決,而無需
經歷痛苦的訴訟過程。
在CFP框架下,當事人參加調解會議
與各自的律師(由其認可的律師)私下進行私人
新加坡調解中心與國際調解中心合作
協作專業人員學院),他們將協助各方
解決與離婚有關的任何懸而未決的衝突,
例如子女監護權、資產分割和贍養問題。
CFP框架的一個獨特特點是 當事方
律師不得代理 他們各自的客戶在
無法通過CFP達成和解的情況。因此,這
創建一個友好且無爭議 各方可以的環境
自由談判達成和解,沒有情緒化和
訴訟的財務壓力。
民安國際律師事務所擁有一支經驗豐富的家庭法人員團隊
處理您的CFP流程並解決您的婚姻問題
快速而友好。
請聯繫我們以瞭解有關各種爭議的更多資訊
您可以使用解析度選項。
談判協議並非易事。我們將説明您:
要使調解成功,您可以做的兩件最重要的事情是:
如果您已預約離婚/分居/子女問題的諮詢,請攜帶以下檔: